宝鸡男子ATM机上取走他人16700被判拘役6个月
[size=3]到自动取款机上去取钱,发现取款机里竟有他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,趁人不注意从取款机里取走16700元,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范某拘役六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。今年4月29日,宋某在宝鸡市经二路工商银行自 动取款机上插入储蓄卡、输入密码准备取款时,突然接到朋友电话,还未来得及将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取出便转身离去。随后前来取款的范某发现自动取款机上有银行卡,而且取款机仍处于操作界面,遂顺手分7次将卡内的16700元取走,并将银行卡丢弃后离开。
宋某发现自己卡上的钱丢失后,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并根据银行的监控录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范某。
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(ATM机)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》中,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(ATM机)使用的行为,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,对范某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,渭滨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 [/size] 和偷没什么区别,判的轻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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